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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规章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


规  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使本专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根据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音视频工程企业、音视频营销企业及从事音视频工程研究、生产、营销、教育培训的专家和中高层管理人员自愿组成,为全国音视频工程及相关产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的二级机构。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遵循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以为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主,促进音视频工程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音像行业内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行业内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音视频工程技术与音像产业的协调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为中国音视频工程事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服务。

(三)团结广大与音视频工程和数字技术相关的各学科、各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工程技术、网络技术与管理工作者,开展音视频工程技术和信息交流,推动和促进我国音视频工程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专委会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评审鉴定、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学术交流、科学普及。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音视频工程产业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开展对我国音视频工程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和重大技术项目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与音视频工程相关的项目开展技术评审、鉴定和工程检测验收工作;

(四)团结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及广播影视音视频工程领域从事科研、开发、教学、生产、网络工程和运营管理的广大会员和企事业单位,协同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及专业组织,为国内外音视频产业界提供技术交流、学术研讨、信息沟通、产品展示等服务平台;

(五)针对会员及相关企业需求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编辑有关专业书刊,推广普及音视频专业知识,开展音视频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

(七)开展评优荐秀,向全行业推广优秀工程和专业论文,提高全行业的专业素质及工程质量;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订音视频产业行业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

(九)承接国家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开展符合实现本专委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章,专委会根据协会授权发展会员。凡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音视频产业机构、企业,以及与音视频产业紧密相关的社会组织、教育科研机构、媒体等单位,承认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章,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经注册成为本专委会理事会团体理事;长期从事音视频产业工作的退、离休人士,在音视频界有一定影响,热爱音视频行业工作专业人士,可申请加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经注册成为本专委会理事会个人(专家)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承认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章;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遵纪守法,操作规范,在业内具有一定口碑和良好信誉。

(四)个人会员须有从事本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会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自愿参加本会的音视频企事业单位、经营实体或地方社团及个人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由本专委会按照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章规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进行审核后,经本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接纳,并报上级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由协会统一颁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 。

第十条 会员权利:

团体会员:

(一)在享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力之外,有本专委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专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三)优先享受本专委会提供技术咨询和优惠技术服务;

(四)可在专委会指导下借助本专委会业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产品演示等活动;

(五)对本专委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

(一)可入选本专委常务理事,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专委会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委托及会员申请各项评审鉴定、培训交流等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专委会的提供交流资料;

(五)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章,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和权威性,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在不缴纳会费期间不能享受相关权益和服务。

第十二条 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章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议事机构为理事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本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是本专委会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责。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大会,须报上级协会审核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规章;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制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主委)、副主任委员(副主委)、秘书长;

(三)批准本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草案和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筹备召开理事全体大会,经推荐和民主协商后,提出下届常务理事、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名单;

(六)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每届常务理事会换届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更换,常务理事的推选应考虑到部门、地区、领域和专业的代表性。根据需要可设若干顾问理事和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主委)办公会议,主委席位轮值制,每届理事会推举2位主委,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有代表性企业负责人作为轮值主委,每位轮值2年。主任委员会议由轮值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成。

(一)主委轮值时间从换届选举经协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为起始时间,按主委会议协商的顺序进行轮值;

(二)轮值主委当值期间,另外一名主委配合其工作;

(三)轮值主委因工作需要调整轮值期的,提交主委办公会议商议决定;

(四)当值期满后职务自动终止,按首次办公会议商定顺序进行交接,交接工作在每位任期最后一月月底举行的理事大会上进行,当值主委作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任轮值主委提出下年度任期工作计划;

(五)各年度工作和发生的问题应尽量当值主委在当值期内解决,当值期内确定无法完成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选择继续由该轮值主委完成,或者移交下一任轮值主委,由主委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六)本届任期最后年度的下半年,由当值主委牵头启动换届提名程序,新一届理事会提名名提交协会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年度轮值主委届满,新一届理事会提名名单批复前,由主委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主委代理主持理事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新一届理事会提名后,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换届选举大会后代理主委工作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主委、副主委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经协会审核,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批准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主委、副主委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主委和副主委单位须具备《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等级证书》一级能力,在音视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专委会工作,有较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团组织工作经验;

(五)有良好的社会工作关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六)主委、副主委和秘书长首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总局规定)。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经主管上级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委、副主委和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上级协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当值主委负责理事会本年度全面工作,轮值主委协助当值主委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主委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理事年会报告;

(三)经协会法人授权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专委会理事两届以上,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退下来后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领导秘书处组织实施理事会任期工作计划;

(二)根据理事会任期计划,提交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聘用事宜;

(四)按年度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并向理事年会提交财务预结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社团核准支出部分);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活动及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团体赞助和个人的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专委会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财务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预算、结算、支出、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缴纳会费情况应在全体理事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和资产方面的其他所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章 规章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专委会规章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必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审核。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必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必须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章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章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核准后生效。